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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法学术话语体系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法治日报/2023 年/12 月/27 日/ 星期三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法学术话语体系

《行政复议原理》序言

马怀德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和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于2009年、2017年部分修正,于2023年全面修订。行政复议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2010年,应松年教授公开发表了《行政复议应当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一文,该文观点迅速引起法律界普遍共鸣,被有关部门采纳。2011年,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此后,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定位。之所以提出这一命题,主要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急剧增加,但是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的优势和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申请行政复议的人的数量还不如提起诉讼的人多,更无法和信访的人数相比。在这一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以应松年教授为代表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多次呼吁关注行政复议在解决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20年11月,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均在第一条明确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结构、体系将迎来全方位的调适。
  王青斌教授撰写的《行政复议原理》一书,立足于行政复议实践,深刻洞察、思考和解读了当代中国行政复议的历史演进脉络。阅读完本书会有两个很直观的感受:一是作者试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对“复议”概念进行了基于我国本土实践的解释。其指出行政复议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名称不尽一致,“复议”一词在我国并非固定的法律用语,与其含义相近的用语有诸如“复查”“复核”“申诉”“再审查”等。二是作者充分运用理论思维分析中国问题,譬如从理论上解释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等重要问题。可以说,本书是构建中国自主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一次有益尝试。
  毛泽东曾在1944年指出:“我们既反对盲目接受任何思想也反对盲目抵制任何思想。我们中国人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头脑进行思考,并决定什么东西能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实际上,在我国行政法学科体系初创阶段,西方法学话语对我们产生了较大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们在研究方法上的“路径依赖”;少数学术研究存在“言必称希腊”的话语惯性,忽视了本土国情和文化影响。很显然,简单的制度移植不能有效解释中国的现象,更不可能妥善解决中国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行政复议原理》一书便是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为研究对象,试图提出关于行政复议的主体性、原创性的原理命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话语特色。
  《行政复议原理》一书对行政复议发展历程的历史性回顾,回答了近现代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缘起何处、何以至此。要对这个发展历程进行充分的理论解说,毫无疑问超出了“行政复议原理”的范畴,甚至超脱了行政法学的思维框架,属于近现代中国与行政法治邂逅的整体叙事的一部分。我想行政法上还有许多类似的话题很值得做这种“历史生成论”,譬如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许可等。申言之,我们不可能凭空从德国、日本、美国搬来一座行政法制度的“飞来峰”,我们所有行政法制度的“历史生成”,必然有其特定的理论根基和文化依凭。《行政复议原理》一书在本土语境下把握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生成”,体现了作者强烈的主体意识,而不是简单地到奥托·迈耶、盐野宏、理查德·J.皮尔斯等人的经典中寻找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源头和本相。坦言之,这展现了中国行政法学者的理性与自信。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行政复议原理》一书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与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尤其是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作出了贡献。未来,期望青年行政法学者继续努力,把论文著作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努力构建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