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马怀德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维度构建了系统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其有效实施,关键在于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民营经济营造明确、合理、稳定的预期。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公开公正、平等对待的政府。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承担了大量责任,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首先需要政府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民营经济促进法》确定了“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的“非歧视待遇”既是政策宣示,更是法律义务。这要求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行政机关需要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严格恪守所有制中立原则。同时,需要构建起预防与纠偏相衔接的制度闭环,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既在前端实施全口径公平竞争审查,并强化审查的刚性约束,又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权责法定、守信践诺的政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关键在于各级政府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只有当政府实施的行为严格恪守法律的边界并以法定程序开展,才能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的预期。为此,需要着力解决因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执法活动、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等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健全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效力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近年来,我国在政策层面高度重视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并在账款支付保障等关键环节细化了相关责任。各级政府需要高度重视这些规定,确保其有效落实,维护市场信心、提升市场效率。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职能科学、精准监管的政府。科学精准的监管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只有有效解决市场活动产生的负外部性,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推动市场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要实现这一目标,又需要政府通过科学界定职能边界,精准设计监管工具,在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不损害市场活力。为此,监管执法活动应当恪守比例原则,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提升监管效能,确保监管活动、强度与经营主体的状态、市场活动场景精准匹配,既减少重复的检查、监管对企业的侵扰,也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聚焦于系统性、结构性的问题。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