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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凌:国家赔偿制度的功能与贡献

发布时间:2024-05-30  浏览次数: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正式颁布,这是对宪法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也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整建立。三十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殷切关注下,国家赔偿制度得到长足进步。国家赔偿法历经两次修正,实施层面形成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归责原则、赔偿程序、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发展,国家赔偿制度日趋成熟。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化解了大量赔偿纠纷,涉及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等多种类型,仅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就达30余万件,切实为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救济。尤其是对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得到了受害人亲属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作为一种恢复性的救济机制,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极大强化了社会权利意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我们需要坚守整体型的国家发展和治理模式,追求国家的整体利益,但同时我们也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每个个体都是独立而平等的,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对受害人而言,仅有对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纠正,还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和心灵伤害,需要通过物质赔偿来恢复其原有的财产价值,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给予受伤的心灵以慰藉。国家赔偿制度正是通过制度安排,赋予受害当事人国家赔偿的请求权,由有权机关依法审理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可以说,作为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赔偿制度为社会提供了独特的人权价值导向。

  作为国家权力侵权的责任机制,国家赔偿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公正履行职责,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水平。这也是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立法宗旨。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侵权国家机关不仅要承担起行为被撤销或被推翻的法律后果,还要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代行国家赔偿职责。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追偿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后,对有过错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受害人的每一次赔偿,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而言都是一次警示,鞭策其强化法治意识。此外,造成国家机关侵权也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手段与决策目标不尽匹配等,国家赔偿案件可以让我们更好反思检讨现行制度和机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而推动立法完善和制度改进,促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

  作为经济社会秩序的修补机制,国家赔偿制度对秩序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剧烈的经济社会变革。从计划经济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治理模式从一元整体转型为多元整体。改革转型意味着秩序重构,也就意味着新旧双重体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并存,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整体与个体都需要探索建立新的秩序,但同时传统秩序仍有很大作用空间。在这种复杂多元的环境里,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加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公权力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当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时,通过国家赔偿制度予以恢复与补救,可以弥补制度缝隙,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减轻改革压力,从而为国家的改革转型提供支持和保障。

  作为社会发展引发的矛盾冲突的缓解机制,国家赔偿制度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几十年的改革转型促进了国家的飞速发展,也积累了一些问题,有许多制度短板无法在短时间内补齐,加之快速变革带来的不适应,导致产生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当行政或司法权力运行出现问题,尤其是对弱势的个体造成伤害时,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关系的紧张,国家赔偿制度通过赔偿受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在救济受害人的同时,也是对大众心灵的抚慰,有效缓解冲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岁月如梭,自国家赔偿法制定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三十年的历程,国家赔偿制度以人权保障为使命,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国家赔偿制度仍有可以改进提升的空间,国家赔偿法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如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宽,国家赔偿的程序可以更加简便和公正,国家赔偿的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等等。可以预期,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其人权保障功能将更加彰显,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12日

作者: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